1.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者应急?

2.3万人左右大型演出如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_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必须要在场馆,人力,安保,住宿,还有运动员的规模各方面都不是单项赛事可以比拟的。比如奥运会申办成功需要8年的时间来进行场馆的建设,而且在资金投入方面要远远超过单项比赛,所以大型综合运动会都必须要有组委会,来安排场馆建设,人员的招聘,举办城市的污染控制,安保人员的训练和集合,酒店的安排,交通的控制,还有食物的安全。比如奥运会20多个大项,几百个小项,上万的运动员,再加上教练员,裁判员。所以就必须要建成奥运村才能满足需求。在志愿者方面也需要用到过万的人,而这些人的人员培训也需要时间的锻炼。最后在开幕式上综合赛事也要煞费苦心,开幕式就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宣传,所以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单项比赛则简单很多,人员没有那么多,场馆一般都是用现有的场馆,也不需要另外建设给运动员住宿的地方,来的观众也没有那么多,一般而言,单项比赛只需要一个市或一个省就能很好的运转,而奥运会则需要全国之力举办。单项比赛的开幕式一般只控制在15到30分钟,投资成本低得多。简单而言,大型综合运动会就是春晚,单项比赛就是个人演唱会。纯手打,望纳

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者应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监管的原则。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以及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疫情防控、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并根据需要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九)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气象服务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等工作;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从业单位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疫情防控要求、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进行指导。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组织体系、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安全保障工作的,应当提供安全工作服务协议等与其他方订立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协议;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现场平面图、与场地容量相匹配的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设定及其指示标识;

(六)门票、证件的样本、防伪措施,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等;

(七)安全检查措施,包括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及专业安检人员投入等;

(八)交通组织方案,包括车辆停放、疏导等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流监测、管控、疏导等措施;

(十)应急救援、救护预案。

3万人左右大型演出如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应急的应对原则包括:

1. 快速响应:应急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迅速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相关投入到事态处理中。

2. 安全第一:在应对应急的过程中,要以保护志愿者和受众的安全为前提,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发生。

3. 协调合作:应对应急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调,紧密配合,合作共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与当地、公共安全机构等部门积极联络沟通,取得支持和互助,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灵活应变:应对应急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策略,根据现场特点和所需进行快速应变,确保应急工作万无一失。

5. 全员参与:要广泛动员、调动应急力量,发挥志愿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和岗位优势,形成应急合力。

总之,在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应急中,应该做好应急预案、随时备战,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并妥善处理应急,确保志愿者和参与者的安全。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览、 游园会等大型活动与日俱增。伴随着大型活动的增加,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也越来越引 起社会的关注,其中风险评估是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核心和关键。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 险评估可以使主办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危害和损失,以最有效的安全成本投入, 获取活动的安全运营和效益。 一、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涵义 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 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 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的**销售 等活动即为大型活动。 其他很多学者、 机构也从不同角度提出过大型活动的概念, 《北 如 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定义大型社会活动(简称大型活动)为主办者租用、借 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 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一个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是由许许多多的安全要素组成的,层层相扣、缺一不可, 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个管理系统中,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核心 环节。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即在每一场大型活动举办前, 确定大型活动的主客体、 收集各方面信息和确定方法, 通过广泛收集可能导致各类大型活动突发发生的危险 有害因素,预先识别大型活动潜在的各类威胁、弱点,评估面临的风险种类等级、可能 造成的影响,对危机灾害后果进行准备和预警,制定应对的安全策略建议和安全解决方 案,为规避与调整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二、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举办的大型活动也越来越多,虽然制 定了管理法规和风险处置预案, 但由于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研究不够系 统、科学,处置预案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以致个别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沉 重代价。因此 ,迫切需要加强对大型活动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包含应急预案 研究),并付诸实践,填补国家在该领域的空白,达到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今全球恐怖活动的猖獗,大型活动往往成为恐怖活动袭击的目标,为国家政治和 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特别是风险评估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关注。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可以预先评估出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根据这个可以取切 实可行的措施, 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风险评估也有助于进行安保人力的有效分配。 三、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全警动员、全力以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切实加强对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各项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公安机 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大型活动主要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对重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安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而且一 般都是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 协调各个方面, 切实加强对活动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实地检查,看看场地和有关安全设施,全面了解有关 情况,认真审核承办单位提出的申请,督促承办单位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 各项安保措施。 第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四、加强活动现场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管理,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创造良 好的环境。 第五、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督促解 决,进行整改,而且根据需要,安排警力维护活动现场的秩序。 四、我国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国际上对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研究远远早于我国,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 基本理论、方法和应用软件,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标准,其有关核心技术和方法对我国 高度保密。我国在大型活动中引入风险评估时间还很短,虽已初步积累了一些理论研究 成果和实战经验,但还处于摸索阶段,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针对少数有影响的官方大型活 动(例如奥运会、世博会)进行风险评估,对一般的官方大型活动则很少进行,对于民 办的大型活动更不会进行风险评估。 首先,我国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多年来,公安机关对大型公共活 动取的主要是经验式管理,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在管理力度、安全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 异,有随意性,使主办单位无所适从。民警对风险评估的理论知识了解太少、评估方法 单一、套模式、流于形式,使该工作失去了科学性和真正的意义。 其次,我国在法律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界定了大型活动安 全风险所必须要执行的方向,没有落实到风险评估工作实际工作中的操作环节。致使评 估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也没有执行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对于民间大型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坚持承办者负责、 监管的原则; 4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 第 作,但并没有明确大型活动风险评估的主体,也没有规定是必需条件。 五、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 (一)确定风险评估的范畴 1、参与人员。观众数量、生理、素质、组织程度、心理承受能力、自护能力等信 息;活动参与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及情绪控制能力、安全责任人、保安公司和保安员、 安保制度和赔偿能力、安保工作经验、安保培训与演练、与场地方的关系等;内部环境 人群构成、 人群容量、 人群规模密度及外部环境流动人员密度、 人流疏散或控制适应性。 2、活动环境。活动场所的内部环境,其中主要包括:公共设施、停车场地、区域 开放度等。活动场所及周边区域自然条件,其中主要包括:气象、水文、地质,交通、 周边建筑、商业密度的适应性、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铁路线、高速公路、 河流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参与服务各方使用的音响、焰火、灯光、大屏幕及主题内容对 公共环境的噪声、视觉、交通的影响。 3、设备设施。活动场所内部设备、设施主要包括:重点要害及实体防范目标的数 量及分布图、水、电、气、热设施、消防、安全防范、应急出入口和广播、通讯、环境 通风系统、疏散通道、临建结构、安检防爆设施与活动安全的适应性。策划活动所需搭 建的舞台、观众看台、经营设施、高空作业及悬挂、宣传媒体、疏散引导标识、临时安 全防范、临时用电等设备设施。 4、其他特殊方面。活动策划方案及方案中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具有社会影响和关 注的节目、重要或社会特别关注人物参与情况,政治影响及活动的互动性;各方组织服 务经验及能力、事故灾害偿赔能力、主管机关制约力、活动邀请的嘉宾和参加领导的级 别、反恐防爆、群体件等;活动各项内容组织方案和所取的预案措施;各个工作 方案的培训及演练;食品、饮用水、医疗救护安全保障。 (二)收集、整理风险评估所需资料 1、审批阅读文献材料。收集大型活动的基本资料包括主办单位的性质及隶属关系、 举办活动的主题、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大型活动的历史资料、批文、资质证明、活动 安全工作方案、安检设备的证明材料、活动使用的证件和门票等;大型活动场地方的安 全运营纪录、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事故及故障资料、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 的安全状况等;参加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 资料、观众群体类别、安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以及应急出入口、消防设施等重点部 位情况。 2、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获取信息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现场勘察可以 使风险评估人员亲临现场感受实际环境、验证已经收集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可以 对已经收集的信息加以补充。 3、通过交流获取信息。风险评估人员与主办方就大型活动的流程细节、主要风险 点、过去举办类似大型活动的经验教训进行交流。通过交流获得书面上没有的信息做好 记录以便更好的进行评估工作。 4、情报工作。通过与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预防部门等进行沟通收集和活动 有关的信息。 例如高危人群对这次活动是否有所动静, 了解恐怖分子、 高危人群的信息。 5、及时收集、了解社会舆论。通过对报刊、杂志、新闻、互联网等大型媒体对举 办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了解大型活动社会关注程度,发现和积累一些潜 在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通过群众监督,民情反馈等,了解特定群体的心理情绪、思 想以及带有倾向性的社会动态。 (三)确定风险评估方法 根据大型活动的特点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选择科 学、合理、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按照不同标准,风险评价的方法可为定性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方法、半定量分析方法。各种方法中还有许许多多的分支方法,例如:定性评 价的方法主要有“强弱机威 SWOT”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主观概率法等。 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有很多种,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选择什么 样的评估分析方法应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特点、占有资料情况、评估费用以及评 估方法的应用范围等条件来决定。有时还可以综合运用几种评估分析方法,相互验证评 估的结果,借以提高预测的质量。 (四)进行演练和修改 评估工作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进行演练及不断修改。演练可增强队伍的整体 能力,充分熟悉评估的内容。管理者也可以通过演练,发现评估中的不足并不断加以完 善。 (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在获得风险信息资料、确定风险评估方法、进行演练之后,要整理、归纳风险评估 结果,以便公安机关、主办方、承包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保卫工 作,编制一份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控制 仅仅对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而不积极取有效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评 估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风险评估后公安机关、大型活动主办方、场地提供方就 需要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控制机制。可以取以下风险控制策略: 取消和避免风险:如果面临的风险过高,就必须取消活动的所有组成部分。例如: 由于降雨的影响而遭到取消的大型活动中,露天活动都是其中之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 不是会造成观众的不适,而是受到漏电的威胁。 减轻风险:不能消除的风险就要想办法将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例如,为了消除 活动所有可能的安全隐患,可能需要检查每一个参加者。很显然,这种解决办法是无法 实行的,这时就要取风险最小化战略,比如说在更加显眼的地方安装一个金属探测器 或设置安全警卫。 降低已发生风险的危害程度: 安全的一个主要部分就是为可能的已发生问题制 定快速有效的反应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基本急救技能的训练可以减轻事故的危害程 度。活动管理者无法排除自然灾害的发生,但是可以准备相应的应急方案以控制影响。 分散风险:如果风险可以通过不同领域进行分散,那么即使出了一些差错,造成的 影响也可以降低。其中一个战略就是分散现金提取点,如售票口,这样即使发生偷窃也 不会威胁到整个活动的收入。拥有多个赞助商也是分散风险的一个途径。即使有一个赞 助商中途撤出,也可以通过增加其他赞助商的份额来弥补。 转移风险: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对活动某方面负责的团体。转包商需要承担活动的部 分责任。转包合同中通常都包含一个条款,在活动期间转包商为自己设备的安全和员工 的行为负全责。 在澳大利亚, 大多数演出团体在参加活动前, 都要求投保公共责任保险。 设计备份和替代方案:如果有什么事情出了差错,可以通过使用替代方案来挽救整 个形势。例如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备用发电机是大型室外活 动的必备装置。 对风险控制中成功和失败的例子进行评价是未来活动的中心任务。 对反馈进行 分析和反应是这一过程的必需环节。 总而言之,大型活动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大型活动公共安全已经成为人们 关注的重点,风险评估是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和保证活动有序的关键。主办方、风险监督 部门(公安机关)应该通过学习风险评估方法,总结分析风险控制中成功和失败原因, 吸取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具有实际性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