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3篇

2.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3.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4.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举办阶段的主要任务有哪些_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2021中超准入名单:广州队、北京国安、上海海港、山东泰山、重庆两江竞技、上海申花、河北队、河南嵩山龙门、天津津门虎、广州城、大连人、深圳队、青岛队、武汉队、长春亚泰、沧州雄狮。

虽然中国足协目前还未公布完整的2021赛季中超联赛日程安排表,但根据江苏足协官方微信公众号的确认,2021赛季中超将在4月20日打响,直到12月份完成整个赛历。随着联赛名单的确定,如今距离中超联赛的开打越来越接近。根据《足球报》给到的最新消息,2021赛季联赛升降级规则确认,中甲的第一名和第二名将获得直接升入中超联赛的资格,而2022赛季中超将扩军至18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3篇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等信息。

第五章反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规范。

第五十六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机构。反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机构依法公开反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国际合作,履行反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策划# 导语策划书是目标规划的文字书,是实现目标的指路灯。以下是 整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欢迎阅读!

1.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

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大型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限度保证球员及观众人身安全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策划书。

 一、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体育局在区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事项。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根据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处置突发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确保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3、系统联动,整合。按照条块结合、整合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现有的作用;充分依靠和利用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协助作用。

 二、现状与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是指大型体育活动的开展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运动员、观众人身安全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大型体育赛事专项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理机构

 由本单位组织的大型体育活动以主要领导为应急负责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负责人,具体比赛项目的负责人为应急保卫组长。发生突发公共,应急负责人须向区人民有关部门报告,经区人民负责应急工作的部门授权,被授权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行动

 1、行动方案

 组委会认真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工作原则和要求,督促参赛组织,落实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赛区公安部门做好可能突发公共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行动重点

 防范人员踩踏伤亡、防范爆炸、防范火灾、大型体育赛事预防与应急工作的重点。

 3、场所设施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通道、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公安、消防有关安全要求,保障人员紧急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应急需要。

 4、协调运行

 根据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的.性质及特点,组委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各项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障应急组织人员到位、措施有力、救援物资充足。

 五、指挥和控制

 1、统一指挥

 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突发公共的应急指挥与控制工作要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请示制度和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各级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要明确,每个环节要有确定的负责人,现场指挥工作要扁平化,减少环节,指令准确无误,组织行动迅速,各方配合协调,应急处置急而不乱、快而有序。

 2、现场指挥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突发公共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要以属地化为主,区人民授权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群众人身安全

 处置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突发公共,首先要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疏散现场群众要按照规定的安全方式、方法、路线进行,并有专人指挥和引导,积极维护和保障现场秩序。对身处危险区域的人员须取紧急救援措施,实施救援的同时要注意掌握现场人员情况、及时清点人数,防止遗误。

 4、应急人员安全

 按照应急预案任务分工,应急工作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程序,服从现场指挥调动,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避免或减少应急工作人员出现伤亡事故。

 六、总结报告

 组委会应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2.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宗旨

 积极、向上、团结、奋进、运动、健康,在读书月里,我们不仅要有好的头脑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一系列精品活动(eg:迎面接力、跳长绳、拔河),为广大喜好体育运动的同学开辟一方展示青春活力,show出自我的空间和舞台。

 二、活动目的

 “健康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读书月里,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头脑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为了增强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倡导时尚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纺院运动水平的提高,通过拔河,迎面接力,跳长绳比赛,发扬团队精神,增强组织凝聚力,为广大同学搭建一个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使学生们体会有纪律有组织的集体力量。

 三、赛事组织

 本次比赛由纺织分院体育部组织和纪律部联合组织

 四、比赛地点

 足球场

 五、比赛时间

 13日(周五)、20日(周五)、27日(周五)下午3点30分

 六、参加要求

 1、以班为单位组成各参赛队伍

 2、各班限报领队1名

 七、拔河比赛规则(时间13日15点30分)

 1.报到:

 比赛开始前,各队领队必须把队员带到指定场地,并向纪律部工作人员签到,无参赛队伍按照比赛场次安排准时到场参加比赛,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场次的,请提前告知体育部。

 2.队员人数的规定:

 每一拔河队上场比赛队员20人,每队位男、女各10人。如班里的男生人数不够,可以三个女生代替两个男生或两个女生代替一个男生。

 八、比赛方法

 1)比赛分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等三个赛程,三局两胜制。

 2)淘汰赛:是同专业的大一、大二的班级进行比赛,共18队,胜出9组。(9号队直接晋级)。

 3)半决赛:由队长进行抽签分组(9号队直接晋级)淘汰4组胜出5组,继续抽签(5号直接晋级)最后胜出的三组进行前三排名赛

 4)决赛:用三局两胜制,胜者为总冠军。

 九、跳长绳比赛规则

 以班级为单位,一队十个人跳,两个人甩长绳,在一分钟内看那个队跳的多就胜出,取前三名。

 十、迎面接力比赛规则

 以班级为单位,一队十个人(男5名,女5名)距离50米迎面接力,时间短的`队伍胜出。

 十一、注意事项

 略

3.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书

为了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养成“终身体育”的良好习惯,积极响应“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三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阳光体育运动。丰富学校教职工的课余文体生活,加强交流,增进友谊,增强教职工的身体素质,培养广大教职工团队合作的集体荣誉感精神,调节紧张的工作学习气氛,做到劳逸结合,达到“团结、和谐、友谊、快乐、温馨”的目的。特组织此次教职工趣味体育比赛活动。

 一、活动时间、地点:

 1.比赛时间:5月上旬

 2.比赛地点:学校操场

 二、活动项目:

 定点投篮、跳绳

 三、参赛对象:参赛对象:全体教师

 四、各项比赛方法和规则:

 1、一分钟跳绳比赛规则:

 A、一分钟的时间内,单人跳绳次数。跳绳过程中可以停顿,以一分钟结束时的总次数为个人最后成绩。

 B、其方法为:单、双脚起跳身体腾空后,跳绳自双脚后沿身体额状轴旋转360度为一周计算为一次,如未完成,则计算为一次失败。

 C、比赛时,须有二人记数,然后互报数目。单人跳绳比赛。在一分钟内跳绳多者为胜。

 2、定点投篮比赛规则:

 1、必须在规定时间(2分钟)内将球全部投完,超过时间则不计算。

 2、以进球数量记分,每一点投1球,球进算1分。

 3、以篮筐至罚球线的距离画半圆,分成五个点,每点共有1个球。

 4、裁判吹哨后,始可拿球。

 5、必须在投篮线后投球,若踩线或过线则不计算。

 6、可以跳投。

 7、若投篮时球从选手手中掉落,则算已出手,不可捡回再投,且不算成绩。投篮前允许拍球几下。

 8、若有规则上的问题,与裁判联系。每人以一分钟为限进行投篮,按投中个数决定名次。(投篮点在罚球线后,女教师在罚球线前),自己罚后自己拾球再罚。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应急预案;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已备案的事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取消手续。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3日前如实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协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职责)

市、区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扶持)

各级人民以及体育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职责)

区(市)县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